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發展,引導、扶持社會資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推進旅游商品產業化、專業化、國際化方向發展,提升“北京禮物”的品牌效應,根據《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商品主要指針對旅游者設計、開發的,可在旅游過程中購買,具有紀念性、實用性、藝術性、便攜性、收藏性、饋贈性的物質形態的商品。
“北京禮物”是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的原則,以促進北京旅游消費為宗旨,以首都深厚的歷史文化內涵為依托,按照“品牌化提升、特許式經營”的市場化運作模式打造的北京旅游商品專屬品牌,是能體現北京地域特點、民族文化內涵、首都風貌特征、城市知名品牌的旅游商品中的精品。
第三條 獎勵年度以自然年度劃分,實行事后獎勵。
第二章 獎勵范圍及方式
第四條 支持旅游商品研發設計生產
鼓勵旅游商品研發設計生產企業,根據北京特色與元素,深入挖掘北京豐富的文化資源、自然資源和傳統工藝,重點開發“北京禮物”四大特色旅游商品系列。包括:1、北京特色的書畫制品;2、結合民族文化與首都景區景點等地域特點的旅游紀念品;3、北京特色的工藝美術品;4、北京特色的、適合旅游者購買的都市工業品。
對于旅游商品研發、設計、生產企業推出適合市場需要的旅游商品,通過公開征集、專家評審,給予不超過研發投入總額30%的政府獎勵資金,每項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符合“北京禮物”標準的商品,授予“北京禮物”品牌稱號。對在“北京禮物”研發和生產中取得好評的商品,同時加強傳媒推薦。
第五條 推動“北京禮物”旅游商品營銷體系建設
鼓勵商業企業在北京主要旅游景區、高星級飯店、特色商業街、各大商場、中心城區主要干道、北京旅游咨詢中心、交通樞紐等設立“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店;支持在全國主要城市設立“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店;推動“北京禮物”物流體系的專業化建設。
1、由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北京禮物”旅游商品特許運營商,委托其進行推廣運營工作。
2、對按標準申報設立“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店的企業,經專家評審,將授予其“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店稱號和統一標牌。
3、根據“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店經營面積的大小,通過專家評審,對于符合“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店標準的,給予每個“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店10萬元—30萬元不等的政府獎勵資金。其中商品店經營面積在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獎勵10萬元;商品店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獎勵20萬元;商品店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獎勵30萬元。
第六條 鼓勵各類相應產品向旅游商品轉化
1、每年在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旅游商品大賽中獲獎的商品將被直接認證為“北京禮物”,可免費參加當年的“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展,并獲重點宣傳。
2、鼓勵現有相應的居民生活用品(包括科技產品、工業品、農產品)、食品、藝術品、文物復制品、醫療保健品等都市工業產品向適宜旅游購物的方向轉化;其轉化成功并獲得良好社會、經濟效益的,組織專家評審后,授予“北京禮物”品牌稱號,并根據該產品的具體銷售額(不得低于100萬),給予銷售總額的20%的政府獎勵資金,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開發生產“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加大信貸投入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貼息扶持,貼息時間為1年,貼息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扶持旅游商品孵化基地發展
1、積極引導北京旅游商品孵化機構向專業化、市場化發展,對聚集一定數量的旅游商品在孵企業、具備較強專業服務能力并取得較好孵化效果的機構,組織專家評審,評定“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
2、對認定的北京市“北京禮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根據基地規模、在孵企業數量等指標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資金,用于在孵企業房租補貼。
第八條 構建旅游商品宣傳平臺
政府出資運用公共宣傳媒體資源有計劃的對優秀“北京禮物”旅游商品的信息進行推廣宣傳,全方位、多角度、長時間的推廣“北京禮物”等相關旅游商品。
第三章 獎勵資金管理程序
第九條 項目的征集和申報
(一)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每年分上、下半年定期向社會分批公布征集公告。
(二)申請旅游商品研發、生產、經營獎勵資金的企業,應按照《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填寫《北京市旅游商品發展扶持資金申報表》,并提交項目申報書、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項目績效目標、項目風險控制等材料。
第十條 項目的評審
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扶持的意見。
第十一條 資金的審核及撥付
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旅游委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金申報,市財政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資金審核批復。資金批復后,由市旅游委撥付獎勵資金,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每年組織對獲得扶持資金的企業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報資格;已撥付的資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有知識產權爭議的企業或單位。
(二)在年度內若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訴并經查實負有責任的企業或單位。
(三)凡弄虛作假套取扶持資金的單位除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外,同時取消該企業今后申請資金的資格。
(四)違反特許運營協議的企業或單位。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三條 市旅游委負責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由市旅游委根據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獎勵辦法(試行)由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