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會議與獎勵旅游產業的發展,加強和規范北京市會議與獎勵旅游獎勵資金(以下簡稱“會獎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征集、據實申請、擇優評選。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為會議、會獎活動的組織機構、承辦機構、場地提供方等舉辦會議或活動的各相關方。
項目申報單位須在北京依法注冊,在京持續經營不少于3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制度、良好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組織形式為企業法人的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申報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會獎產業發展政策。
申報項目如涉及旅行社業務,應具備相應旅行社資質。
如聯合申請,需確定一個主申請人,并符合上述條件。
第四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不得申報會獎資金: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三)虛假承諾。
(四)存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重大法律糾紛。
(五)其他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章 獎勵資金范圍條件及標準
第五條 專業買家、媒體來京交流、采訪與開展合作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根據活動的規模、重要性、實際效果以及對北京會獎旅游業發展的作用,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獎勵。申報單位需提供護照與出入境簽證、電子機票確認單、住宿發票等材料的復印件與活動報告書等。
獎勵項目的數量不超過申報項目的50%。獎勵資金人均不超過4000元。
第六條 海外促銷、參展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根據活動的規模、重要性、實際效果以及對北京會獎旅游業發展的作用等,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獎勵。申報單位需提供護照與出入境簽證、電子機票確認單、住宿發票、參展或參會通知、場地費與交通費單據等材料的復印件與活動報告書、活動現場照片等材料。
獎勵項目的數量不超過申報項目的50%。獎勵資金比例不超過項目申報金額總額(包括場地費、制作費、交通費等直接費用)的30%。
第七條 申辦和舉辦國際會議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1、申辦國際會議
每年選擇不超過20個重要國際會議,對申辦成功的項目根據第三方評審結果擇優獎勵。申報單位需提供護照與出入境簽證、電子機票確認單、境外會議及活動花費與交通費單據等材料的復印件與活動報告書、活動現場照片等材料。
獎勵資金比例不超過項目申報金額總額(包括設計制作申辦文件、推介材料、開展境外宣傳推介、競標活動相關的交通、設計、印刷、制作等直接費用)的30%。
2、舉辦國際會議
根據會議及活動的規模、重要性、消費金額、實際效果以及對北京會獎旅游業發展的作用等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獎勵。其中,單項會議及活動與會外賓總人數不低于50人,參會人員來自3個國家以上,會期不少于2天。申報單位需提供活動承辦協議,簽約酒店協議、酒店入住證明和發票、護照復印件、活動報告書、活動現場照片等材料。
獎勵項目的數量不超過申報項目的50%。獎勵資金的比例不超過項目申報資金總額(包括場地費、制作費、交通費、人員勞務費等直接費用)的30%.
第八條 加入國際知名會獎旅游組織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對加入國際知名會獎旅游組織的企業予以獎勵。
獎勵資金不超過每年度會費的30%。
第九條 國際會獎旅游公司、協會機構等落戶北京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對國際知名會獎旅游專業公司、協會機構等在京新設分支機構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進行一次性獎勵。
獎勵資金不超過每年度場地租金的30%。
第十條 會獎市場運營主體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根據企業申報,對于年營業收入總額、納稅總額、雇傭(長期)員工數、年增長幅度等指標綜合排名前10的企業進行獎勵。
其中1-3名獎勵20萬元;4-6名獎勵15萬元;7-10名獎勵10萬元。
第十一條 會獎項目創新機構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對整合本市會獎旅游資源,提升本市會獎旅游目的地競爭力與影響力的項目,依據創新性、影響力、規模、對財政的貢獻率、消費額、可持續性等因素,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進行一次性獎勵。
獎勵項目的比例不超過申報項目數量的50%,其中1-3名獎勵20萬元;4-6名獎勵15萬元;7-10名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 會獎專業教育、培訓、科研機構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對開展會獎旅游專業教育、培訓、科研的機構,根據創新性、影響力、社會貢獻度及可持續性等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獎勵。
獎勵項目的比例不超過申報項目數量的50%。獎勵資金比例不超過項目申報總額的30%。
第三章 獎勵資金管理程序
第十三條 項目征集與申報
通過市旅游委網站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按照集中征集與常態化征集相結合公開征集項目。集中征集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
項目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申報表
(三)其他相關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及審計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
3.項目是否取得其他政府獎勵資金支持情況說明。
4.項目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5.依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及需要補充說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四條 獎勵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經第三方評審機構評審后,市旅游委按照相關財政資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請資金,市財政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資金審核批復,資金批復后,由市旅游委撥付獎勵資金,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為保證本辦法的順利實施,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相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核,發現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報資格;已撥付的資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三)虛假承諾。
(四)其他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旅游委負責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由市旅游委根據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獎勵辦法(試行)由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