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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產業

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加強和規范我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宏觀導向作用,推動我市旅游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管理條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結合我市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是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專項資金,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厲行節約、統籌兼顧”的原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統籌用于與旅游相關并符合全市旅游發展需要的項目。

第三條  符合北京市旅游整體規劃及本辦法支持范圍的區縣重點項目,可以申請市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及支持方式

第四條  市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分為旅游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和旅游行業發展促進資金。

第五條  旅游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分為:

(一)旅游產業功能區發展引導資金。主要用于重要旅游產業功能區域的整體促進;

(二)重點旅游產業項目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旅游產業發展方向,在其所屬領域內具有導向作用的重點產業項目;

(三)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產業發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務設施;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點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業發展的產業項目。

第六條  旅游行業發展促進資金分為:

(一)宣傳促銷資金。指為開拓國內外旅游市場而進行宣傳、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1. 國內外活動宣傳促銷資金。主要用于國內外舉辦重大主題促銷活動、重要展會及會展等所發生的費用。

2. 國內外廣告宣傳資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宣傳推廣平臺、媒體推廣平臺、宣傳推廣網絡的建設,以及為宣傳我市旅游業整體形象在國內外媒體制作、刊登廣告和開展宣傳工作所支付的費用。

3. 旅游宣傳品制作資金。主要用于配合開展國內外宣傳促銷活動而發生的宣傳品制作費用。

4. 重大旅游品牌活動資金。主要用于具有較大影響力、能夠有效宣傳北京旅游整體形象、有利于打造北京世界旅游城市的品牌活動;

(二)行業發展規劃及政策研究資金。指用于旅游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標準的研究、編制及相關組織方面的費用,包括旅游資源調查、旅游數據統計、旅游法規、旅游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費用。

(三)旅游行業管理資金。旅游行業人員培訓以及旅游產業項目研究、項目評審論證、監督檢查及相關制度建設等相關管理費用。

(四)旅游市場治理資金。主要用于優化旅游市場環境、取締非法旅游經營等方面的費用。

(五)區域旅游合作資金。主要用于加強與國際、國內旅游資源的交流而開展的旅游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經費。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點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業發展的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旅游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方式分為項目補助、貸款貼息及政府獎勵三種形式;企業申請項目或盈利性項目原則上采取貸款貼息、政府獎勵的方式予以支持。

1. 項目補助資金。城區及近郊區縣的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遠郊區縣及旅游集散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60%;全市旅游規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可以給予全額補助;補貼額度參考評審結果,結合本市財力及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項目補貼資金應單獨核算并按照申報用途范圍使用。

2. 貸款貼息資金。項目單位從商業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后,在本市地域范圍內從事旅游產業建設及相關活動的,可以申請對發生的利息進行的全額或部分補貼,支持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項目實施階段提交自評總結報告并通過北京市旅游委或區縣旅游管理部門驗收后予以支付;企業收到貸款貼息后需單獨核算。

3. 政府獎勵資金。對于具有全市示范性和帶動性、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在推動北京市旅游產業發展、打造北京國際旅游城市等方面作用顯著的旅游產業項目給予獎勵,按照不超過符合旅游發展方向投資總額的30%給予獎勵。最高額度2000萬元。財政部門批復預算后,北京市旅游委或區縣旅游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預撥部分資金,待項目通過市旅游委或區縣旅游管理部門驗收后,撥付剩余資金;部分不能通過驗收的,削減或取消本項目的政府獎勵資金,預撥獎勵資金由財政收回。

(二)旅游行業發展促進資金以項目補貼方式為主。按照北京市相關預算管理辦法進行資金審批。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安排專項資金

(一)有知識產權爭議的;

(二)已經獲得市政府投資或我市其他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

(三)申請單位因為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四)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五)應由政府其他資金支持的。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一項目重復申請財政資金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報本年度專項資金的資格,項目申報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專項資金。

 

第三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與旅游管理部門共同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北京市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統籌全市旅游發展資金需求,審核批復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依據北京市旅游業發展規劃。按照項目預算編報要求,對市級及區縣項目進行審核,結合財力狀況,安排資金并批復預算。涉及區縣轉移支付的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同時抄送市旅游委。

(二)按照批復預算及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撥付資金。

(三)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進行處理。

(四)對重大項目進行績效考評。

(五)對專項資金的決算情況進行審核批復。

第十二條  北京市旅游委職責

(一)根據旅游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確定年度重點工作,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編報本部門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二)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立項評審,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預算批復項目,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管。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組織本部門項目實施,保證資金使用規范、安全。

(四)按照實際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

(五)負責組織對全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接受財政及審計部門監督,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的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措施。

(六)按照績效考評要求,對項目進行績效考評。

第十三條  區縣財政局職責

(一)根據本區縣旅游規劃及職能定位,結合自身財力,在以區縣財政局資金保障為主的基礎上,初步審核本區縣申請市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補助項目。會同區縣旅游管理部門聯合上報申請報告。

(二)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及市旅游委的項目批復,按照相關程序及時將支持區縣的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撥付到位。

(三)監督檢查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執行情況,并及時反饋北京市財政局。

(四)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四條  區縣旅游管理部門職責

(一)根據本區縣旅游發展規劃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本區縣申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補助項目,并會同區縣財政局聯合上報申請報告。

(二)建立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按照項目批復要求,確保本部門申報項目資金及時撥付實施單位,做好本區域內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實施及相關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匯總相關項目執行情況報送北京市旅游委及區縣財政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匯總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并及時反饋北京市旅游委。

(四)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執行單位職責

(一)根據項目指南申報項目。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文本,同時附加相關立項材料依據;

(二)按照項目批復內容,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確保項目實施效果;

(三)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于支持市級旅游發展項目的資金納入北京市旅游委預算,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北京市市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管理。用于支持區縣旅游項目的補助資金,按照《市級對區縣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管理。

第十七條  預算的申報與審批。

(一)旅游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申報與審批

市級項目由北京市旅游委組織申報;區縣旅游產業項目由區縣財政局及區縣旅游管理部門聯合行文,上報北京市財政局及北京市旅游委,申報項目納入市級旅游產業項目庫。

旅游產業發展引導項目采取聯合評審方式,即市旅游產業立項評審和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同時進行。市旅游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旅游產業項目立項評審。對項目的可行性、績效性、安全性及實施條件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項目通過立項審核后,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項目資金的合理性進行評估、論證;評審后形成評審報告(其中包括財政投資評審意見),同時報送北京市旅游委及北京市財政局。

市旅游委根據評審報告及旅游產業規劃等提出項目初審意見。

北京市財政局根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結合聯合評審結果及初審意見,進行資金審核并安排預算。市級項目資金列入北京市旅游委年度預算,區縣項目資金實行財政轉移支付。

北京市旅游委根據北京市財政局資金預算批復下達項目批復,對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期限、工程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監督落實。

(二)旅游行業發展促進資金申報與審批

北京市旅游委及各區縣根據本市旅游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編制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其中區縣確需申請市級資金用于行業發展的,由區縣財政局與區縣旅游管理部門聯合上報,市旅游委根據申請報告及旅游產業規劃等提出項目初審意見。

申報項目時,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提供項目申報書、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項目績效目標,重要項目需提供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以上申報材料的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由申報單位負責審核。沒有提交所需資料以及不按規定程序報送申請的,不予受理。

北京市財政局對符合評審要求的項目,送北京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區縣項目可由區縣財政評審中心評審),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及評審結果安排項目預算,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批復預算,市級項目資金列入北京市旅游委年度預算,區縣項目資金實行財政轉移支付。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北京市旅游委及區縣財政局收到北京市財政局下達預算的通知后,按照項目支出管理辦法以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及時撥付,不得挪作他用。資金到位后,各級旅游管理部門應按照項目批復內容和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原則上項目應于當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結余的資金按資金管理辦法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并按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辦法(暫行)》或區縣相關結余資金管理要求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  項目調整。項目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調整預算的,按照預算管理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執行結果。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市、區旅游管理部門編列決算,由同級財政審批;用于支持區縣旅游發展資金的執行結果。由區縣財政局和區縣旅游管理部門會審后于下一年度6月底上報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旅游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旅游管理部門及項目單位應加強對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對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建立科學合理的考評制度,對項目實行追蹤問效,重點項目納入事前評估,考評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經費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二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由相關部門根據要求限期整改。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旅游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有關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旅游委另行制定,區縣財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區縣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行。原《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文[2002]247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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